成都玉垒中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都江堰市私立玉垒中学校。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从事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2017年9月1日前为要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2017年9月1日后变更为营利性的民办学校(非义务教育阶段)。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德立校、依法治校、科研兴校、质量强校、特色活校。
校风:厚德博学 求实奋进 敦笃励志 止于至善
教风:勤奋敬业 爱生如子 勤研善导 甘为人梯
学风:奋发进取 乐学善思 明礼修身 博采众长
办学目标:多平台、高质量、有特色、国际化,争做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世界名校
办学理念:以人为本,尊重个性、挖掘潜力、对学生的终身发展负责,培养有使命感、责任感,博闻强识、才华横溢、勇于创新,具有国际视野的精英人才
办学方针:即“五重四化”:重基础、重个性、重能力、重创新、重品德,课程素质化、教研科学化、管理现代化、人才国际化
办学愿景:志存高远、追求卓越,倾力打造中国的“伊顿公学”
第四条 本单位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都江堰市教育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都江堰市学府路二段634号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举办者是:望子成龙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本单位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变更)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四)收回投资及合理回报;
(五)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6000万元。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业务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初、高中学历教育。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职工代表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确认由主要负责人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十一)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二1---3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
(三)决定年度工作计划、预决算和年度总结;
(四)章程的修改;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单位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理 事 长:蒋杨斌
副理事长:周文良 秦联华
理 事:向启新 丁建国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无记名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成都玉垒中学的章程;
(三)制定成都玉垒中学的发展规划;
(四)审核成都玉垒中学预算、决算;
(五)决定成都玉垒中学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成都玉垒中学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监)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理事会聘任的校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如未进入理事会的,应当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监事1人。
监事为:周家辅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产生机制采取由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视情派遣及在本单位从业人员中选举产生或更换相结合。
本单位理事、主要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会、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向登记机关报告;
(三)当本单位理事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向登记机关报告;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职工代表大会和重要行政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作出决议或建议应制作记录及文本存档。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建立员工(职工)大会制度,员工(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不得少于一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听取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审议单位的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职工培训计划;
审议财务预决算;
审议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评议、监督单位各级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都江堰市主管机关报告:
(一) 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 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 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四) 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推介、展览的。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蒋杨斌。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七)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举办者投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审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按照民间组织年检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社会和医疗保险及其它福利待遇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未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18年1月1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与表决的全体理事签名:
蒋杨斌 周文良 秦联华 向启新 丁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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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csg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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