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三十六中章程

时间:2019-04-01 15:19 浏览次数:2129

成都三十六中章程


序言

“地转锦江成渭水,天回玉垒作长安。”成都三十六中坐落在历史悠久、人文厚重的历史文化`名镇——天回镇。始建于1957年,最早位于天回镇海滨堰,是当年国家在成都市郊首批建立的5所中学之一。1965年因组建西南物资校,而迁至天回乡金华村紫竹林。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政府的关心和重视下,学校于1992和2002年分别与成都金马中学、成都回龙中学合并;于2002年8月,迁址于成都市金牛区金华寺南路288号,政府投入2000万元按照高标准进行了改扩建。


2006年,学校为进一步提升办学质量,大力推进教育创新发展,坚持以“发现、发展、发挥每一个人的潜能”为办学思想,遵循“以人为本、静心办学、追求成功”的管理理念,围绕“学生成才、教师成功、学校发展、社会满意”的办学目标,突出“以军养德、以军促智、以军强身、以军健美”的少年军校办学特色。


创建了成都军区国防生源基地班,成立了军事书画社、军事文学社、军事体育社、军校电视台、军事科技社等10余个社团,开发了军歌嘹亮、军事防化、军事地理、军旅诗歌、军事史话等系列校本课程。经不断发展,学校已发展成为一所整体布局合理、硬件设施一流、文化氛围浓厚、校园环境优美的以少年军校为特色的全日制公办高完中,提升了师生整体素质,办学规模逐年扩大。


截至2016年,学校占地面积达37100余平方米、建筑面积14000平方米、绿化面积10000平方米;建成标准400米环形塑胶跑道、标准塑胶篮球场与足球场;拥有可容纳400多人住宿的学生公寓楼和可供500人同时就餐的宽敞明亮的食堂。现有教学班42个,学生1953名,在岗教职工127人,其中,四川省特级教师、省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1名,中、高级教师90余名,研究生12名。


2006年以来,学校依托少年军校载体,聚焦特色发展,取得了丰硕成果,先后荣获成都市绿色学校、成都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成都市普通高中优秀学校、成都市校舍规范管理示范学校、四川省少年军校示范校、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特色学校、全国少年军校示范校、全国全民国防教育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被金牛区人民政府记“集体三等功”,被四川省政府命名为第三批国防教育基地,被四川新浪教育评为“最具口碑魅力学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背景与依据】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成都市依法治市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成都成都三十六中简称为成都36中),英文表述为Chengdu No.36 Middle school,邮政编码为610083,官方网址为http://www.cd36z.com/。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华寺南路288号。


第三条 【学校性质及办学规模】本校由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举办,经成都市金牛区教育局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全日制完全中学。学制为初中三年,高中三年,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学校面向成都市中小学学生招收42个班级,2009年秋季,经市教育局批准学校,国防基地班自主提前批招生,2015年9月经省教育厅批准,高中国防基地班可面向全省招生。 


第四条【办学宗旨与使命】本校遵照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促进基础教育发展,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教育方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五条【校长负责制】依据1993 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的“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提出的“完善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制”以及成都市对中小学校校长负责制的有关规定,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学校校长、副校长的聘用程序为成都市金牛区教育局任命。 


第六条【校长职权】依据是我国教育法律的有关规定,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按照上级部门相关要求,学校校长主管学校人事、财务、全面教育教学职权。 


第七条【学校重要事项决策】 依据我国教育法律的有关规定及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相关要求,本校重大问题由校长办公会、行政会、教代会决策,并向全校教职工在教职工大会传达。 


第八条 【工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均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党团组织】 本校坚持党总支的领导地位,全面实施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充分发挥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要求学校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工会制度】为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本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内部管理机构】 学校设置行政办、教务处、德育处、教科室、总务处、信息中心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责分别为综合协调及人事管理、教学常规管理、教育管理、教师发展、后勤服务、信息化建设等职能。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机制为学校统一任命,并上报成都市金牛区教育局审批。


第十二条【教育教学管理】 为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特建立如下制度: 
(一)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二)实行班级坐班授课制。 


(三)学校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开设国家课程与地方课程,自主开发校本课程。校本课程开发坚持以生为本、以实际为本、以实践为本的原则。校本课程包括《军体课》、《仿生与军事》、《军事心理学》等十余门选修课程。

 
(四)每天集中授课时间7小时,课外锻炼时间1小时;每周安排3节体育课、1节体育锻炼课、1节音乐课、1节美术课,每学期安排15天社会实践,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上学时间7:20,早读时间7:40,放学时间5:20。 


(五)学校设置国家奖学金、助学金;高中学生评选国家奖学金条件为在我校综合排名前3名,且初中毕业成绩达成都市重点分数线以上者。


第十三条【校务公开】学校为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家长、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据《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教办〔2010〕15 号)、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 和 《成都市教育局关于推进教育系统政务公开和校务公开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实行校务公开。


(一)主动公开事项。学校食堂集中采购大宗食品价格;招生制度;师生评先选优;每周工作要点;校内规章等内容。


(二)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办理程序为提出申请、受理、答复、公开期限。受理申请后,学校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事项制作公开决定书,送达公开权利人。个人或组织要求查阅已公开过的校务信息,各处室应当给予协助查阅。
第十四条【纠纷解决机制】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采用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设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德育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工会、教代会),并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十五条【办学监督】 为促进学校民主办学,开放办学,明确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学校设置校长信箱,以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学生 


第十六条【学生入学】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成都三十六中校学生。 


第十七条【学生权利】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学生义务】 依据是《教育法》第四十三条相关规定,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学籍管理】 学校按照成都市金牛区教育局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条【学生评价】 学校综合运用观察、交流、测验、实际操作、作品展示、自评与互评等多种方式,为学生建立综合、动态的成长记录手册,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历程。对学生的道德品行、健康体质状况、法律素养、人文艺术修养和学业情况等实施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生学期末、学年末成绩采取综合素质评定和学业水平测试成绩相结合的评定方式,综合素质良好以上,学业水平测试合格方可毕业。


第二十一条【学生资助】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采用国家奖学金、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二条【教职工组成】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目前核定教职工人数为127人。  
第二十三条【人事制度】 学校根据金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学校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对其实行岗位管理。


第二十四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教职工权利】学校教职工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等权利。


第二十六条【教职工义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以下义务:完成学校工作任务的同时,服从学校安排等义务。 


第二十七条【教职工待遇】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成都市和金牛区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二十八条【育人体系】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法制副校长进行普法教育;学校依托全国少年军校示范校载体,开展国防教育。
学校利用成都市青少年活动中心等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二十九条【家长委员会】 学校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三十条【社区参与】 学校依托成都市、金牛区等优质社区,整合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三十一条【校友会】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三十二条【对外合作交流】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实施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的战略,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经费来源】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673万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核定收入和定额补助。 


第三十四条【资产管理】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按照《教育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对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财务管理】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9号),按照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及相关规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学校基建项目、设施设备采购的决策程序为校长办公会研究,行政会或教代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六条【学校收费】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费两条线管理。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学生伙食费按月收取,据实结算。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制度体系建设】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教育教学、学生管理、教职工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各种办事程序、内部组织的组织规则、活动程序、议事规则、应急管理等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民主程序进行。 


第三十八条【法制统一原则】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文件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三十九条 【章程修订程序】 本章程的修订由学校行政会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全校教职工大会通过,报成都市金牛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条【章程解释】 本章程由学校校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公布实施】本章程经成都市金牛区教育局核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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