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三十八中学校章程

时间:2019-03-29 16:50 浏览次数:2158

成都三十八中章程

 

序  言

 

成都三十八中校创办于1957年,位于成都市龙潭立交外侧龙潭寺隆兴路8号,前身为成都市龙潭中学。成华区教育局根据区域基础教育的发展需要,于2000年将原成都三十八中校与原成都市院山中学校、矿机厂子弟校合并,同时新增土地近30亩,投入2000余万元进行改造,形成了现在的成都三十八中校。成都三十八中校是一所全日制普通高完中。


学校办学理念: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质量立校、特色强校。

学校教育价值追求:自尊自信,自立自强;个体努力,团队致胜。


学校校训:至和、至诚、至勤。“至”,一指过程到达,鼓励学子博观约取、厚积薄发;二指登峰极致,鼓励学子勤学上进、奋勇争先。“和”,指追求大同,允许个性,思辨共进,追求更美。“诚”,指教养学生抱诚守真,诚以待人,热爱生活。“勤”,指学生勤劳上进、勤学不止,教师勤俭修身、勤恳育人。总之,生命在和,生活在诚,生存在勤。校训有力地涵盖了学校倡导的“三生教育”(生命教育、生活教育、生存教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成都三十八中校”(简称为“三十八中学”),英文表述为 Chengdu NO.38 Middle School,住所地址为成都市龙潭寺隆兴路8号, 邮政编码为610052,官方网址为http:// www.cd38school.net。

第三条  本校由成都市成华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机关批准,属公益类事业单位。本校是一所实施普通中学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核定办学规模为48个教学班,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校标(即LOGO):校歌:《我们从这里启航》   校刊物:《腾龙》  

第五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科学制订发展规划,健全评价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隶属成都市成华区教育局,学校校长由上级有关部门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学校党支部积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治理。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副校长产生程序为由上级有关部门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德育、教学、科研、后勤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八)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九)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八条 学校党建工作接受党支部领导,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妇联、关工委、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党支部领导学校政治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加强组织育人,具体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价值观,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凡是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审议,经集体讨论研究,并做出最终决定和组织实施。党支部发挥监督作用。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广大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权益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审议过程按照全国总工会相关规定进行。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务委员会制度,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校校务委员会对学校章程、学校发展规划、学校重大教育教学改革以及涉及学生、家长、社区工作的重要事项的决策进行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校长办公会议制度,负责审定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建立学校行政会议制度,通报校长办公会决议,制定并落实具体措施;建立学术顾问和学术小组,在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价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建立家长委员会,促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建立法律顾问和常规会计审议小组,在学校法律咨询和经济权益保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十三条  学校设置办公室、教务处、德育处、教科室、总务处和信息中心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并在各部门设立干事,加强人才培养。各职能部门分块管理、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机制为学校聘任机制。学校公示空缺的机构负责人,个人报名和年级组推荐相结合定出候选人、通过全校教职工民主测评,经行政会讨论,确定最终人员。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学校内部管理制度立、改、废的程序为每年定期收集教职工意见,汇成每年教代会代表的提案,教代会主席团成员议定提案,提出需立、改、废的制度和讨论稿,将讨论稿交全体教职工征集意见,召开教代会修改并通过,从教代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依规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学校建立档案室,设立档案员,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健全校内权益保障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成立校内民主调解小组,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上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食品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建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三章  教育教学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教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教研组长负责组织、领导、组织学科组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学科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精细化发展型德育管理。学校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德育原则,校长全面负责,教师人人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和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四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学校加强学生贯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公民素养培养,以立德树人为核心,扎实推进素质教育。加强基础道德养成教育,坚持开展礼仪教育,提高学生文明素养。学校进一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丰富学生社团课程建设,开展“三生”特色教育活动;以学生发展为本,充分挖掘每位学生的潜能。


第二十一条    在教育教学管理过程中,采用公平、合理、高效的手段和措施,引领和激励全体师生员工,充分利用校内外的教育教学资源和条件,整合优化学校各项教育教学工作,有效实现高效教育教学的工作目标及构建“和、诚、勤”的学校文化愿景。


第二十二条    加强特色班集体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学生自主治理的作用。班主任要完善班级管理制度,实行民主治理,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激发群体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努力营造班级育人环境,使班集体逐渐形成共同的理想、信念、价值观及公认的行为准则,推进“和、诚、勤”班级文化“一班一品”建设。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体现通过社团活动挖掘学生特长、锻炼学生才能、培养公民意识、提升学生素质等宗旨。学生社团要让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空间,它应该是课堂教学的延展和深化,通过社团活动真正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和个性特长。


第二十四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学校每年举办英语周、科技周、运动会和艺术节等活动。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积极参加科技、艺术、文体培训,开展创造发明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校采用行政班级授课制和选课“走班制”相结合的单式教学组织形式。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学校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课程标准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坚持各项教学常规制度,加强教学管理。严格按各科教学规范和学校其他的有关规定进行教学活动。着重抓好教学设计和集体备课,建立教师业务档案。


建立科学的评价考核制度。学生期末学习成绩评定,注重过程性评价和综合性评价结合。不按考试成绩、学生名次作为衡量教师教学质量的唯一标准。加强教材教辅资料管理,倡导教师分层设计校本作业。作业布置要求做到精选和点评。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严格控制测验次数,每学期末进行统一监测学生学科素养水平的测验。完善监测的内容、方法。


第二十六条    学本课堂理念探索高效课堂要素,建构“导、思、测”(DSC)课堂模式。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丰富大课间内容,创新大课间形式,彰显大课间品牌效应。学校通过体育课、大课间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田径运动会、趣味运动会等全校性活动,营造体育运动氛围,让师生在运动中增强身体素质。


学校建立医务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积极完善卫生工作制度,定期检查校园卫生情况。加强资金投入,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内实施禁烟。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心理咨询中心,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兼职教师开展工作。努力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品质,促进学生身心和谐发展,形成学生鲜明的个性特征。学校认真开展心理咨询工作,确保对全校师生开放,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人际交往等方面的问题。并通过个别辅导与跟踪,电话、网络等辅导方式协助学生解决问题。


学校对全校教师实施心理健康教育培训,充分发挥班主任在班级管理、主题班会等方面特定的团体与个别心理辅导的作用,同时将心理辅导与学科教学相渗透,坚持课堂教学融入学生学习心理理论,在坚持心理活动课的同时将学科教学与心理教育相结合,在学科教学中渗透。


第二十九条    学校每年定期开展体育、艺术、科技类活动,推进我校素质教育的深入发展。

第三十条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学校聘请常年学术顾问,加强教育科研指导和成果固化与推广。

 

第四章  学生

 

第三十一条    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区内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入学,实行秋季入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学校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为每一位学生建立成长手册,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主要类别有校三好、校优干、区三好、区优干等。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七条    学校提供的膳食应尽量做到合理搭配,营养平衡,满足学生生长发育的需要。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在校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根据相关规定提供资助。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共青团委员会,按要求召开团委会,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治理,通过演讲、辩论、选举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治理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三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自觉抵制任何形式的有偿家教;(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确立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四十七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教职工解决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班主任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条    学校构建以“优秀教师”评选为基础的评优选先机制,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惩处、解聘。


第六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辅导员。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设立校级、年级、班级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注重德育、学生安全健康、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促进学校发展等工作。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开发《家校共育课程》,制定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访工作,家校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五十四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城市发展建设。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靠街道、社区、公安、城管、交警、消防等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管理工作,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五十七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增加办学影响,提升办学水平。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建立国际友好学校,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七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办学经费由财政全额拨款,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和事业收入。

第五十九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学校加强对体育馆、图书室、实验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六十一条    学校如遇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工作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学校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9号),按照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及相关规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八章 学校环境

 

第六十三条    全体教师应齐心协力努力创建文明、健康、向上、和谐的育人环境。

第六十四条    学校从实际情况出发,对校园建设工作整体规划,创设符合学校特色的净化、绿化和美化的文明校园。

第六十五条    建立健全卫生责任区和督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保证校园无卫生死角。


第六十六条    严格校园环境管理。要创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内容要丰富,形式要多样。

第六十七条    全体教职员工积极参加创建文明城市活动。加强道德修养,努力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团结向上、文明协调的工作和生活环境。认真处理好师生关系、教师与家长的关系、同事关系、家庭关系,赡养父母,尊敬老人,重视对子女的教育。邻居之间相互体谅,相互帮助,和睦共处。

第六十八条    总务处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防电、防毒、防洪,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涉及规章制度的立、改、废等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经校务委员会通过,校长办公会审定,并经成都市成华区教育局同意备案之日起实施。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章程修订程序依照第七十条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章程2016年12 月10 日经第11 届教代会会议审议,2016年12 月20 日经校务会议通过,2017年5月22日经校务会议按照法律意见书再次修订,2017年6 月 5日经成都市成华区教育局同意备案,自2017年6 月 6日起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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