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外国语学校(泸州一中)章程

时间:2019-04-01 15:34 浏览次数:2234

四川省泸州外国语学校(泸州一中)章程

 

四川省泸州外国语学校由原泸州一中和原泸州四中合并组建而成。原泸州一中前身是创立于1903年(清光绪29年)的泸州学堂,历经泸县县立中学、泸县县立中学分校、泸县县立女子中学等多次迁址更名,19507月,川南行署决定,将泸中、泸女中、江洋中学、励英中学合并为泸州市第一中学校。原泸州四中的前身是1927年泸州教育家阴懋德先生创办的桐荫书塾,1939年日寇轰炸泸州城区,城内学校外迁更名私立桐荫中学,1952年底私立桐荫中学定名为泸州市第四中学校。2002年泸州一中与泸州师范两校互换校园,泸州一中搬迁到泸州师范校园(永丰桥),2003年泸州一中与一街之隔的泸州四中合并重组,正式定名为四川省泸州外国语学校。2013年学校恢复泸州市第一中学校校名,对外挂四川省泸州外国语学校、泸州市第一中学校两块牌子。

建校以来,泸州一中经过一百多年的继承与发展,逐步形成了“办负责任的教育”的办学理念,为高一级学校输送了大批全面发展、德才兼备的优秀初、高中毕业学生。学校办学历史悠久、文化厚重、治学严谨、管理科学,特别是经过近几年的快速发展,一所百年老校焕发了青春,成为泸州市的知名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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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促进科学管理、民主决策,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推动学校健康有序的发展,办对人民负责任的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四川省泸州外国语学校,简称“泸州外国语学校”,英译为Sichuan Luzhou Foreign Language School,简称“LFLS”;学校地址为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前进下路103号;邮政编码为646000;学校网址为http://www.0830lw.net/(新网站)和http://www.0830lw.com/(旧网站)。微信公众号:泸州外国语(lzwgy5656

第三条 学校隶属泸州市教育局,是一所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级完全中学,经中共泸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明确为公益一类市属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学制初中3年、高中3年。学校附属一所幼儿园。

第四条 学校面向全市招生,招生对象为符合泸州市教育局招生条件的学生,其办学规模由泸州市人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依据社会需求以及学校设施、设备、师资条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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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和面向未来,以“市内一流、省内知名、教育高质、管理高效”为发展定位。

第六条 学校依据实情和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实施可以持续提升的教育:坚持以学生为本,促进学生全面、和谐、可持续发展;坚持以教师为本,立足课堂,打造德能双馨的教师团队。

第七条 办学理念: 办负责任的教育

教育主张: 以人为本、和谐发展,让学生快乐成长,让教师幸福而有尊严生活,让学校鲜活而富有生命力

师生形象:绅士风度 ,淑女形象;阳光自信,坚毅果敢

校训: 自强不息,追求卓越

校风: 明礼乐学,和谐进取

教风: 敬业爱生,合作高效

学风: 博学审问,慎思明辨

第八条 校歌:《我们是明天的栋梁》

第九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定五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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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学校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安全、后勤等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校长是履行学校领导与管理工作职责的专业人员,坚持以德为先、育人为本、引领发展、能力为重、终身学习的办学理念,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优化内部管理,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营造育人文化,领导课程教学,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引领教师成长,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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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调适外部环境,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二条 学校依靠泸州外国语学校党委,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

学校党委负责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学校团委、少先队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学校设党政办公室、教务科、教科室、德育科、总务科、安全科、艺体科、外事办、招办、团委等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学校实行干部能上能下制度。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副校级干部,由校长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罢免请示,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后予以罢免;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中层干部,由学校党委会集体研究予以罢免。中层干部每年均要向全校教职工述职,对群众满意度测评未达60%者,校长对其诫勉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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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两年群众满意度测评未达60%者,经学校党委研究或予以罢免。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建立学术委员会,在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学校党委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党务、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配备专职档案管理员,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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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视实际情况聘请专职法律顾问或购买法律服务,为学校持续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岗位责任制以及聘任协议,逐级问责;尊重学校利益相关方意见,多元问责。

第二十二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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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级主任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围绕“立德树人”,探索德育管理新思路,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为社会培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人才。

第二十五条 学校加强以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为目标的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理解并正确地行使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尊重他人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二十六条 学校支持学生以兴趣为导向,以活动为载体,以学生为主体成立学生社团组织,充分挖掘学生个性特长、锻炼学生才能、培养公民意识、提升学生素质。社团采取自愿参加,自主管理,受学校团委监督。

第二十七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切实抓好教师“七大技术研修”,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开足、开好课程和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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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二十八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组织形式为班级教学、小组合作和个别辅导。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二十九条 学校倡导师生共同塑造民主、平等、和谐和自主、合作、探究的有效课堂。

第三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大课间等课外活动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至少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学校建立医务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内实施禁烟。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心理咨询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兼)职教师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学校鼓励教师著书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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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三条 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三十四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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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偏远地区、路途遥远无法当日往返上学的学生,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膳宿条件。

第四十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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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一)学校按照市编办核定的编制数,结合学校实际,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学校根据管理和发展的需要,适当聘任非事业编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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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校按照岗位要求,遵循公平竞聘、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受聘人员依法享有相应待遇。

(三)学校根据发展的要求,适当聘用高质量外籍教师,突出外国语特色,致力于外国语品牌的打造。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依据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定期对所聘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聘任、转岗、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四十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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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七)自觉抵制有偿家教。

第四十九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学校实施能充分调动教职工工作积极性的绩效工资,科学拉大奖励性绩效工资差距,建立健全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对全体教职工进行考核的绩效考核方案,按方案实行经济分配。

第五十一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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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班主任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聘任合同或学校章程的教职工,责令其改正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考核不符合任职要求的,结合有关规定,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待岗、转岗、直至解聘、退出岗位等处分,或提请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七章 学校资产

 

第五十五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于财政拨款并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合法地接受社会各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捐赠,并依法节俭使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捐赠目的实现。

 

第五十六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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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图书馆、实验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八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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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第六十三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五条 学校成立退休教师协会,参与学校重大事项讨论,加强学校监督。

 

第六十六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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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学校依靠街道办事处、社区、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九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聘请外籍教师,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并经泸州市教育局同意备案之日起实施。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报泸州市教育局同意备案后生效。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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