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德怀远中学办学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行依法治校,建立可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为树德怀远中学,校址:崇州市怀远镇光明路22号。
第三条 学校是成都市示范性高中、成都市实验示范学校、成都市教师发展基地校、成都市心理健康教育实验学校。全日制高完中建制,设高中和初中,学制均为三年。
第四条 学校办学宗旨:办人民满意的学校,育社会需要的人才。
第五条 学校办学目标:充分发挥成都树德中学的示范、引领、辐射作用,实验“办好一所学校、锻炼一支队伍、辐射一个地区、探索一种模式”的目标,努力把树德怀远中学办成崇州著名,成都有名,四川知名的高品质完中。
第六条 学校办学理念:树德求真,怀远务实。
第七条 学校办学思路:文化引领,组织保障,行动助推。
第八条 学校的校训、校风、学风和教风。
校训:至德博学 唯实求真 校风:进取求实 尊师守纪
学风:尚志乐学 勤思活用 教风:敬业正己 爱生奉献
第二章 学校管理
第九条 学校由崇州市教育局直接领导。
第十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校长依法对学校行政工作全面负责,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校长对学校机构设置、人事管理、经费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校产管理等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拥有决策权。
第十二条 学校领导班子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教代会监督;采取有效措施预防重大安全事故,保证师生安全;逐步改善教师工作环境,稳步提高学校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应依法行使职权,对学校规划、方案、教职工福利、绩效考核方案、奖惩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对学校领导干部实行民主评议监督。
第十四条 坚持依法治校,校务公开。切实承担学校校务公开工作的责任,加大校务公开的力度,增强校务公开的真实性。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校内教职工、学生申诉制度,设立调解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用制。学校根据崇州市教育局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定编、定岗、定责、定量。教职工由校长聘任,聘期一般为三年。对于不能胜任现职工作的教职工学校可以不聘或转岗或跟岗学习。未聘人员不接受学校工作安排,学校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并报崇州市教育局和人才交流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树德怀远中学实行绩效制度。教职工绩效工资严格按学校绩效工资制度发放。
第十八条 学校定期召开各种例会。讨论学校日常工作和学校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第十九条 树德怀远中学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和积极支持学校工作的开展,负责对党员干部和教职工的教育、培养、管理和监督,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在党总支领导下,定期召开教代会,讨论审议学校的重大事项,依法民主办学。
第二十一条 工会应积极配合学校的中心工作,关心、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广泛听取教职工的建议、意见,及时向学校反馈,并配合学校做好教职工的思想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树德怀远中学接受政府主管、监督部门的督导评估,接受审计、发改、纪检、监察、卫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定期召开行政扩大会,参会人员由党、政、工、团负责人、行政干部及部分教代会成员组成,其中的教代会成员原则是各年级一名,协助行政人员完成各种制度、计划、总结、规划等的制定与审议,纳入教职工工作量的计算。凡交教代会讨论的问题,事前必经行政扩大会研究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法办事。
第二十四条 学校成立学校事务监督小组,由工会会员与教代会成员组成,其中的教代会成员不少于小组成员数的40%,主要监督校务公开、干部履职、财务收支、党风廉政建设,教职工权益保护等。
第三章 教育管理
第二十五条 树德怀远中学教育贯彻以人为本、为学生幸福人生奠基的指导思想。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育工作以“教人求真,学做真人”为目标,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核心。
第二十七条 学校日常教育工作由教导处和各年级负责实施,规范管理,制订并执行教育教学规章。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课程,建设相应的校本课程,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努力创出品牌特色。
第二十九条 树德怀远中学重视教师的专业化发展,以“反思性教育”为策略,以教育科研为抓手,以“生命的课堂”为平台,引领教师专业成长,提升教师专业素养,建设一支专业化、高素质和富有合作精神的教师队伍。
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开门办学和开放办学,完备学校、家长、社会“三结合”教育网络,加强对外交流,不断提高教育水平。
第三十一条 学校加强教育装备,提高资源利用率。实现技术和教育的有效整合,推进教育现代化。
第 三十二条 学校加强体育保健工作,增进学生身心健康。重视艺术、劳技教育,培养高尚情操,提高实践能力。
第三十三条 树德怀远中学教育用语为普通话,规范汉字。
第四章 后勤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后勤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为师生服务,为教育教学服务。
第三十五条 树德怀远中学后勤工作由总务处负责实施。
第三十六条 总务处对学校的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实施财务管理,依法做好预、决算工作,合理使用经费,依法向社会募集办学资金,接受社会、个人的捐赠。
第三十八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审批,大额资金使用由校长签审并经校长办公会同意。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主管会计、出纳及财产保管员等岗位,明确职责并建立预决算、经费使用,购物申请、报销、财物使用管理,报损等制度。
第四十条 学校按财政局发放的收费许可证所列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收费,并按规定开具规范的票据,收费工作按上级有关部门规定执行,收入的现金当天存入学校开户银行。
第四十一条 树德怀远中学设立食堂,小卖部和医务室,方便服务师生。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积极做好疾病防治。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努力改善师生工作、学习、生活条件。
第五章 人事管理
第四十三条 树德怀远中学的教职工依法享有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十四条 树德怀远中学的教职工具有任职资格,职务评审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树德怀远中学实行全员合同聘任制,推进人事制度改革。
第四十六条 树德怀远中学的教职工热爱学校,热爱工作,敬业爱生,认真完成岗位职责,工作主动,有创新意识,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益。
第四十七条 树德怀远中学贯彻按劳分配和优质优酬的原则,实行国家规定工资和校内结构工资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建立教职工考核及奖励制度。
第四十八条 树德怀远中学依法保障教职工权利并实行管理。教职工录用和调动必须符合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九条 树德怀远中学鼓励教职工参加各类进修活动,提高教职工的素质。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面向市内外招生,努力创设条件招收各类优秀学生入学。
第五十一条 树德怀远中学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为社会培养合格公民和高素质人才。
第 五十二条 树德怀远中学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对学生的培养、教育和保护责任。
第五十三条 学校团委、学生会组织学生活动,建立各种社团组织,提高学生的自律、自治、自理能力,锻炼才干。
第五十四条 树德怀远中学在校依法享有规定的权利和履行义务,对各类优秀学生给予表彰和发扬,对违反校纪校规应及时给予教育帮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学校办公室。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并报市教育局审核批准后生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七条 树德怀远中学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如与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政策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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