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铁路中学校办学章程

时间:2019-04-01 14:19 浏览次数:2206

成都市铁路中学校办学章程 


序   言


成都市铁路中学校建校于1962年,原名“成都铁路局职工子弟中学”。2004年,学校移交金牛区,改制为政府公办学校。2008年,成都铁中与成都31中合并阿。历经半个多世纪的办学历程,学校先后被评为四川省首批重点中学、四川省一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四川省校风示范学校、四川省示范家长学校、四川省艺术教育特色学校,四川省阳光体育示范校、成都市“千名校长大练兵”校长实训学校、成都市教师发展基地学校、成都市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样本校。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学校办学水平稳步提升,形成了“低进高出、高进优出”的鲜明办学特特色。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障学校、学生、教职工合法权益,提升学校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在2008年制定的《成都铁路中学校办学章程》基础上,修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成都市铁路中学校(简称“成都铁中”);英文译名:Chengdu Railway Middle School 。经举办者批准,学校可视需要依法更改学校名称。

 

第三条 学校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北二段34号。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邮政编码:610081。官方网址:http://www.cdtz.net。

 

第四条 学校是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举办的、实施初中、高中教育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

 

学校举办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支持学校按照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稳定的经费来源,对学校的办学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聘任学校负责人。

 

学校依法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六条 学校初中严格按就近原则接收适龄学生入学,招生对象为金牛区划定片区内学生。高中按照成都市教育局规定,由成都市招生办组织,参加城区统一录取,并面向全省自主招收少量优秀学生。

 

初中招生规模以金牛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高中招生规模以成都市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七条 办学理念:守正出新,重道立人。

第八条 育人目标:协调发展,各有所长。

第九条 办学目标:把成都铁中办成高质量,有特色,具广泛知名度、认可度、美誉度的示范性学校。

 

第十条 学校秉持“守正出新、重道立人”办学理念,着力建设具有成都铁中特色的学校文化。校训:守正出新,重道立人;校风:读书明理,做事明道;教风:精细严实,爱生创新;学风:勤学乐思,智慧活力;

 

第十一条 办学特色:立人教育。“立人教育”价值取向:旨在克服当前教育中存在的种种弊端--忽视个性、浮躁功利、漠视人格尊严,让师生有尊严地走向社会、服务社会。“立人教育”目标:为师生将来“立德、立功、立言”奠基。“立人教育”核心思想:为了人,依靠人,发展人。立足于对人的尊重,着眼于人的发展,落实于人的素质。以学生、教师作为学校发展的主体。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制订学校发展近、中、长期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学生

 

第十四条 学生是指取得学校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五条 学生依法依规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三)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发展自己的兴趣、爱好和特长;

(六)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班级管理,对学校、班级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知晓学校各学科课程教学安排、教学进度;

(九)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恪守“守正出新、重道立人”校训,践行“勤学乐思、智慧活力”学风,努力把自己培养成“协调发展、各有所长”的社会主义合格公民;

(五)勤奋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六)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七)服从学校管理,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

(八)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学校成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是党缔造和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学校健全团的组织生活,严格团员教育管理,加强基层团组织建设,保持和增强共青团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学校落实“三会两制一课”制度(支部大会、支部委员会、团小组会、团员教育评议制度、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制度和团课),加强团员思想政治教育和自我教育,强化团员意识,提升团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

 

学校共青团代表大会(简称学校团代会)及其产生的委员会是团的领导机构。学校团代会承担以下职权:

(一)审查和批准学校团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学校团的工作任务和有关重要事项;

(三)选举学校团委员会;

(四)选举出席上一级团的代表大会的代表。

 

学校专设团委书记岗位,负责共青团工作。学校为共青团的工作提供充分保障,将校级团委日常工作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安排, 并在活动场所、设备等方面对团的工作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 学校成立中国少年先锋队。“少先队”是学校少年儿童的群众组织,是学校少年儿童学习共产主义的基地,是建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预备队。学校把少先队工作纳入学校发展规划,积极组织开展少先队活动。建立健全少先队总辅导员制度,设大队辅导员岗位,落实学校大队辅导员中层管理人员待遇,将少先队辅导员的工作内容、工作量、工作质量纳入职称评价范畴。

 

第十九条 成都市铁路中学学生会是铁路中学学生的群众性组织,是学校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自治组织。学生会在学校团委领导下,依据学生会章程,根据需要自主设置学生会主席团及其职能部门,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和运行机制。学校支持学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对事关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如有关学生的规章制度、奖惩办法、校服选用、食堂管理、学校管理与发展等,学校应通过学生会广泛征求学生意见。

 

第二十条 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学校倡导学生在共同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的基础上,自发组建社团组织。学生社团组织实行登记注册成立、活动审批的社团管理办法。社团组织须接受团委和德育处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学籍管理规定,使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学籍管理,严格执行学生转学、休学、复学、接收等手续程序,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建立学籍保密制度,未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成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二条 学校综合运用观察、交流、测验、实际操作、作品展示、自评与互评等多种方式,为学生建立综合、动态的成长记录手册,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历程。对学生的道德品行、健康体质状况、法律素养、人文艺术修养和学业情况等实施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可依法依规采取适当的矫治措施予以教育惩戒,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和警示谈话,情节较重的,可邀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


对屡教不改、多次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应登记在案并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必要时,可要求其转入专门学校就读。处分学生应遵循“最小侵害”原则,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为部分学生在校期间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营养餐,对路途遥远无法当日往返上学的部分高中学生提供寄宿安排。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资助政策和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办法,对符合国家资助条件的学生,依法依规为其申报相应资助金。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设立学生(家长)调解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家长)和学校之间的矛盾纠纷事项,其人员由学校、家委会成员代表、社区代表、学校法律顾问等组成。学校运用听证方式处理学生(家长)申诉或纠纷,保证处理程序的公开、公正。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是指与学校建立正式劳动人事关系的人员。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九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金牛区教育局、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对学校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三)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四)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五)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六)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七)公平获得境内外学习、进修、交流、访问的机会;

(八)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有国家、省、市和金牛区有关规定的工资、社会保险及符合学校发展实际的其他福利待遇;

 

(十)对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十一)法律、法规、学校章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师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教育事业,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学校规章制度,自觉抵制任何形式的有偿家教;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岗位规定的工作任务;


(四)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提高教学业务水平

(五)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学习、交流活动,提高自身素质;

(六)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七)指导、评价学生的学业,引导学生成长发展;

(八)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九)法律、法规、学校章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为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教职工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定期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的,学校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学校责令其改正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考核不符合任职要求的,学校可变更其岗位、解除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学校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度。

 

第三十八条 班主任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和学校相关规范要求,履行职责,完成任务。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保障班主任的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与调解委员会,教职工就聘用、晋升、福利待遇、奖惩等事项与学校及有关职能部门之间发生的争议,可向教职工申诉与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五章  学校治理结构

 

第一节 学校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依法治校,科学规范学校内部管理,形成依法自主办学的发展机制。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依法治校、自主办学,设立法律顾问;

(二)确定学校发展目标,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三)设置学校内部机构,确定工作职能;

 

(四)聘用和管理教职工;

(五)教育和管理学生;

(六)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七)独立开发、管理学校校本课程或实施国家课程校本化;

(八)管理、使用、处置学校教育教学设施;

(九)开展国际教育交流和合作;

 

(十)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学校事务以及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育人为本,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注重教育教学效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和学风;

(二)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

 

(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为教职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条件和保障;

(四)健全学生权益保护机制,促进学生成长成才成人;

(五)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社会、教育主管部门监督;

 

(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

(七)建设学校基础信息数据库和学校管理公共服务平台,为专业机构和社会公众参与学校决策提供全面、权威的数据支撑;

(八)传承人文和科学精神,保障校园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营造和谐校园;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决策与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实行分权制治理结构。校长办公会、党总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校务委员会、家长委员会等组织,共同组成学校权力机构,参与相应决策事项。各治理主体相互配合、相互协调,互相制衡,互相制约,杜绝决策失误或某一方权力过分集中或过度膨胀。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学校校长、副校长聘用(或任命)的原则与程序,按金牛区教育局党委或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校长、副校长的选拔一般采取学校内部推选、外部选派、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

 

第四十五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育教学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实施和评价学校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教育教学实施方案;

 

(三)主持学校全面工作,召集、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及列席人员,主持对校长办公会议需要表决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并决定表决方式,定期召开学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提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体思路;

(四)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金牛区教育局的决定和指示;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六)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七)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秉持“守正出新 、重道立人”办学理念,大力实施素质教育,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把学校办出特色;

(八)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教职工发展规划、负责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九)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基建、年度经费预算、资产处置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十)组织开展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十一)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十二)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十三)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十四)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学校重大决策实施情况,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学校行政工作、教育教学工作的提案;

(十五)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六条 保证学校党支部在重大事项决策中的地位。健全议事决策制度,明确党支部参与决策具体内容和程序,规范党支部组织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对重大议题和事项,党支部与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要充分沟通酝酿、形成共识。

 

第四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领导对行政事项进行研究和决策。

(一)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由校长、副校长和相关中层干部组成。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负责对事关学校发展和教职工权益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包括学校发展规划、学校基建、学校重大教育教学改革、人事聘用方案、工资分配制度、职称(职务)制度、学术工作管理、学校文化建设、重大合作项目、重要资产处置等;

 

(二)校长办公会议负责领导学校课程建设和教育教学工作,决定教职工的劳动合同聘用,确定各科室岗位编制及职级总量,决定年度财务预算,按照相关规定决定对教职工及学生的奖惩;

(三)校长办公会议行政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

 

(四)校长办公会议行政议事决策,严格遵守学校职能部门论证、教职工参与、专家咨询和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相结合的决策程序;

(五)对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四十八条 学校行政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执行机构,研究提出拟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部署落实校长办公会议决议或决策,制定实施细则,出台配套措施,推动学校办公会决策部署方案化、具体化;听取各分管同志工作落实情况汇报;研究学校管理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讨论并决定“三重一大”以外的问题。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术委员会。学校健全学术评价制度,保障学术委员会独立开展活动,建立公平、公正的学术评价标准和程序。建立完善对违反学术规范、学术道德行为的认定程序和办法,维护良好的学术氛围。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校重大教育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教师职称(职务)初评方案,特级教师、市区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推荐、教科研方案等;评定教学、教科研成果;调查、处理学术纠纷;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二)学术委员会作为教师职称(职务)初评委员会,负责教师职称初评,特级教师和市区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推荐,教育教学质量优秀的评选、学校学术办公室的设立、管理和评价,科研项目的申请以及重大科研项目的招标;

 

(三)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校长办公会议提名,提交教代会审定,达到75%以上赞成票方能通过;

(四)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教师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50%;

(五)学术委员会全体成员每年自主推荐、选择主席一人,由主席主持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一年;

 

(六)学术委员三年一个任期,每个任期需调整三分之一委员;

(七)为保证学校行政工作与学术工作的良好沟通,学术委员会主席列席校长办公会议,学校分管人力资源工作的副校长列席学术委员会议。

 

第五十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根据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需要,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由金牛区教育局代表、学校党支部书记、学校中层及以上管理干部代表、社区代表、法律顾问、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育专家、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组成。校务委员会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校务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通过校务委员会章程、章程修订案;

(二)决定委员的增补或者退出;

(三)就学校章程拟定或者修订、学校发展目标及规划、年度预决算、重大教育教学改革举措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四)参与审议学校开展教育合作、教育教学改革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改革;

(五)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

(六)校务委员会建立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也可召开专题会议,或者设立若干专门小组负责相关具体事务;

 

(七)校务委员会会议遵循民主协商的原则,建立健全会议程序和议事规则,保障各方面代表能够就会议议题充分讨论、自主发表意见,并以协商或者表决等方式形成共识;

(八) 校务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学校,负责安排校务委员会会议,联系校务委员会成员,处理校务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等。学校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校务委员会正常开展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校围绕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按照规范、合理、精简、效能、权责明晰的原则设置内部机构。学校设置“三处两室一中心”,即教务处、德育处、总务处、办公室、教科室和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分权分责的管理制度,在教育教学、人事、财务诸方面明确不同职能部门的责任,同时赋予相应的权力。各职能部门实行主任负责制,接受分管校长的业务指导。各职能部门分块管理、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学校规章制度立、改、废之程序为:相关部门拟定初步草案报校长办公会研究,经学校行政会、教研组长会、年级组长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内公示等征集意见,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执行。

 

第三节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四条 成都市铁路中学党支部是中国共产党在学校中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全面负责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参与决定重大问题并监督实施,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推动学校健康发展。

 

成都市铁路中学党支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引导监督学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确保正确办学方向;

 

(二)参与讨论决定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财务预决算和教学科研、招生录取、基本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主导作用;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参与讨论决定人才工作政策措施;


(五)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六)完善学校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


(七)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加强对违纪违法问题的预防、监督和查处;

(八)领导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学生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评议监督权。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享有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相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履职情况;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支持校长行使职权,动员教职工努力完成学校各项工作任务;

(九)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第五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校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其职权主要包括:

(一)听取学校有关工作报告,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并审议上届学生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与学生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四)学生代表大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拓展学生参与学校民主治理的渠道和途径,充分发挥学生代表大会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家长委员制度。家长委员会(简称“家委会”)在学校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学校建立班级、年级、校级三级家委会。家委会成员由学校组织家长,本着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在家长自愿基础上,民主选举出产生。各级家委会成员要民主选出家委会主席,负责主持家委会的工作。

 

学校为家委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委会履行职责。建立学校与家委会委员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况,保障沟通渠道畅通。学校听取家委会意见,随时协商,并做出回应。

 

第五十九条 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组织和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充分保障各民主党派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党务公开、校务公开、信息公开制度,保障教职工、学生的知情权、监督权。

学校实行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简称“五公开”)。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学校聚焦学生发展核心素养,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全面加强和改进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坚持德育优先、能力为重、协调发展,为学生将来“立德、立功、立言”奠基。

 

第六十二条 学校坚持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关心每个学生,促进每个学生主动地、生动活泼地发展,尊重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为每个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

 

学校坚持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的教育发展观,注重教育内涵发展,努力把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学校建立以提高教育质量为导向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把教育资源配置和学校工作重点集中到强化教学环节、提高教育质量上来。

 

第六十三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开足、开齐、上好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有计划地开展研究性学习、社会实践和社区服务等综合实践活动。学校开发“立人”教育特色校本课程。学校以“立人”为育人目的,设置成长、探究、拓展、审美健体等校本课程板块,开设丰富的选修课。

 

第六十四条 学校做好立德树人工作。学校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秉承“守正出新,重道立人”的理念,把德育工作根植于学生的教育、管理、疏导的细节和落实上,提高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完善学生人格,形成了文明质朴的班风、尚学思进的学风、优良纯和的校风。

 

深化“立人教育”,构建养成教育、理想教育、责任教育“三位一体”德育内容体系,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德育网络体系,完善德育领导、班主任和学生干部“三位一体”德育队伍体系创新以班级活动为主体、社团活动为补充、专题活动为支撑的“三位一体”德育活动模式,健全学生督查、班主任考查、德育处抽查“三位一体”德育评价体系。

 

第六十五条 做好心理健康教育。学校落实《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建立心理辅导咨询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兼职教师开展工作。

 

第六十六条 学校做好体育工作。学校重视体育工作,保质保量开齐开足体育课,成立学校运动队,支持成立各种体育社团和体育兴趣小组,开设选修课,做好日常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严禁挤占体育课和学生校园体育活动时间。创新体育活动内容、方式和载体,定期举办运动会,培养学生的运动技能与兴趣。

 

第六十七条 学校做好艺术教育工作。学校重视艺术教育工作,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开齐、开足、上好艺术类课程,开设艺术类校本选修课,支持建立学生艺术社团和兴趣小组,设立学校艺术节,举办艺术节活动,完善艺术教育设备设施,改善艺术教育条件。

 

第六十八条 学校做好劳动教育。学校重视劳动教育,将国家规定的综合实践活动课程、通用技术课程作为实施劳动教育的重要渠道,开展校内劳动,组织校外劳动,鼓励家务劳动。

 

第六十九条 学校做好科技教育。学校贯彻《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不定期举办科创节,通过开展科普讲座、科普宣传、科技培训、科创发明竞赛等系列活动,着力提高学生科学素质。

 

第七十条  学校根据自身办学特点,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基层教学管理制度。年级组长(主任)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教学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评课等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年级组、教研组和备课组在分管行政领导与骨干教师引领下协同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学校健全各科教学常规制度,加强教学管理和研究,提高教学质量。积极探索信息技术在教学管理中的应用,建设数字化管理平台,及时共享优质教育教学资源。

 

第七十一条 学校采用班级(或走班等)授课制,严格执行课程计划,严格教学质量监控,加强教材教辅资料管理,合理控制学生课外负担,重视学习困难学生转化;坚持“以人为本,质量至上”的教学管理理念,建立以提高教育质量为导向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把教育资源配置和学校工作重点集中到强化教学环节、提高教育质量上来。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七十二条 学校严格规范教学行为。遵循教育规律,不随意加深课程难度、不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不赶超教学进度和提前结束课程,不组织学生参加各种有违教育规律的竞赛和不当竞争,不占用学生法定休息时间加班加点或集体补课。切实减轻学生负担。

 

第七十三条 学校课堂以学生为中心,面向全体学生、面向学生发展的全过程,面向学生的全面发展。以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学习习惯、学习能力、学习品质为核心,注重学习的过程、体验、交流、合作,变学生在课堂上的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

 

第七十四条 学校贯彻“以研定培,以培促研,研培一体”的工作思路,蓬勃课改科研,提升课堂效益,以“研究、指导、服务”为宗旨,大力开展校本研修和各级各类科研课题等研究活动,促进教师向学习型、科研型、反思型、专家型教师迈进。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学校鼓励教师著书立说。

 

第七章  学校资产

 

第七十五条 学校一切经费由金牛区教育局统一划拨。

第七十六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七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通用技术实验室)、计算机房、医务室、心理咨询室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七十八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七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学校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政部令第 68 号)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9 号),按照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内部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学校财务管理在“法定代表人”领导下,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体制,所有经费支出严格实行授权签字支付制度。

 

学校配备报账员,配合教育主管部门会计人员,依法进行财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学校执行政府部门安排的年度预算,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八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第八十一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八十二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八十三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

 

第八十四条 学校作为社区的组成成员,应配合社区教育委员会,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工作,优化育人环境。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以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社区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学校依托社区,努力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八十五条 学校依靠街道办事处、社区、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防治校园欺凌和暴力,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八十六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八十七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国外发达国家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聘请外籍教师,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事宜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学校其它规章制度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订,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报成都市金牛区教育局核准。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教代会提议修改,章程修订案的审核程序依据九十条规定执行。

第九十二条 学校办公室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由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经成都市金牛区教育局核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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