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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十二中(四川大学附属中学)学校章程

时间:2019-03-15 15:16 浏览次数:2796

成都十二中(四川大学附属中学)学校章程

 


序   言


成都十二中(四川大学附属中学)始建于1908年,为当时的四川省城高等学堂(四川大学前身)附设中学堂。解放后,1952年隶属于成都市教育局领导,1953年命名为四川省成都市第十二中学,2003年合并成都市第二十九中学,加挂“四川大学附属中学”校牌,2006年学校划拨武侯区直管,于2008年合并成都市第五十中学,恢复校名“四川大学附属中学”(四川省成都市第十二中学),简称川大附中(成都十二中)。


2009年与新津华润高中签约互动发展联盟协议,2012年与新津华润初中结为互动发展联盟学校,2013年与广安二中结为互动发展结对帮扶学校,形成川大附中教育集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需要,深化教育改革,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和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学校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成都十二中(四川大学附属中学),英文表述:Chengdu No. 12 Middle School( Affiliated Middle School of Sichuan University),学校实行“一校两区”(望江校区高中部和科华校区初中部)管理模式。高中部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太平南新街68号;初中部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16号。邮政编码610061,官方网址: http://www.scufz.org/。


第三条 学校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隶属于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教育局。


第四条 学校为全日制完全中学,高中学制三年,初中学制三年,初中属义务教育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高中为非义务教育段,依相关法规实施。


第五条 学校有校徽,校歌:《我们和母校》。校训:有教无类,作育英才。办学品质:仁爱、大器、智慧、坚韧。校风:除了奋斗,别无选择。教风:潜心研究,仁心育人。学风:悉心研习,静心成才。


第六条 坚持“既对学生现在成长负责,又对学生未来发展负责”办学理念,“两个负责”也是学校的核心文化。坚持“提高学生思想道德素养、人文素养、科学素养、审美情趣和身体心理素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终身学习能力和理解、适应社会的能力,从而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健康发展”的培养目标。


第七条 学校坚持基于全员全程的校本教研主流文化,建设“培养——研究型”学校的办学特色和“核心问题的课堂教学”“活动体验的实践德育”“阳光幸福的心理教育”“身心合一的艺术体育”“开放多元的国际教育”的五个办学亮点。

第八条 学校依照依法治校、依法从教、自主发展的要求,制定年度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学校激励评价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依法依规招收学生;


(四)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给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依法依规聘任教师及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七)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妥善管理、使用本校的设施和经费;


(八)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


(二)依法实施中学阶段的基础教育;


(三)积极支持工、青、妇开展工作,维护学生、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的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社会,政府综合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监督;


(七)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工作,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校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


(二)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组织负责实施、检查和评价;


(四)执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五)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六)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做出决策;


(七)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推进素质教育;


(八)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九)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和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报)批;


(十)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一)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三条 学校副校长,是校长的助手,受校长委托分管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德育艺体卫、行政后勤、宣传策划、教育国际化、教育信息化、党建工会等工作。


第十四条 在学校建立党总支,党总支书记由中共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教育局工作委员会任命。学校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各校区建立党支部。通过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后备干部的考察、培养,加强教工队伍的建设和师德教育,落实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措施,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监督学校工作的健康运行。


第十五条 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受党组织领导,配合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积极开展适合青少年特点的活动,在学校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出工会主席和委员,报请教育局工会批准同意。工会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学校(集团)在校长领导下设置学校(集团)办公室,各校区分设办公室、教导处、德育处、总务处、教科室、名师工作室、艺体卫处、国际部、信息中心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各校区相应的管理职能。


(一)学校(集团)办公室:学校(集团)党总支和行政的综合办事机构,负责做好校长办公会决策和所布置工作任务的执行落实、梳理反馈工作,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做好党建工会、人事劳资、宣传策划、文书档案、会务接待等工作。


(二)德育处: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负责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管理,负责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负责班级、年级德育工作队伍的培养和管理,通过年级组长会、班主任会、共青团校团委、少先队大队部、校学生会组织统筹安排学校德育工作。


(三)教导处:负责学校的教学和教务工作,负责教研组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组织学校教学工作的协调及安排,采取综合措施对教学全过程进行监督、调控,努力提高教学质量。管理招生、学籍、课务、考务、课改、报考、统计分析等教务工作。负责各实验室和图书馆的管理工作。


(四)教科室: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工作,负责设计、指导和组织学校教育教学课题研究,开展教育教学校本教研活动。


(五)艺体卫处:负责学校艺术体育卫生工作;选拔并培养体育、艺术特长生。


(六)总务处:负责学校财务、基建、维修、食堂、绿化、校产管理和综合服务等教育教学后勤保障工作。


(七)名师工作室:负责学校教师队伍继续教育、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学校各级各类名师、骨干教师的管理、培训和考核工作。


(八)国际部:负责组织、协调、推进和落实学校教育国际化工作和活动,为师生的发展搭建教育国际化的平台;负责对国际部各项目组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九)信息中心:负责学校教学、管理所涉及的信息技术工作,负责校内工作中与信息技术相关的技术支撑;信息技术设备的安装、调试、维护和管理,开展信息技术相关的教师、学生培训工作。


以上各机构组成学校管理网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合作,互相配合。

 

第四章 学校教育教学


第十八条 学校将德育工作摆在首要位置,坚持全员德育原则,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实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创新地开展活动体验的实践德育工作。


第十九条 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三级管理的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学校课程,并逐步形成学校独立的课程体系。学校严格按课程改革的要求设置和开设课程,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尊重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实施基础性课程、拓展性课程和研究性课程。


第二十条 学校实施全员全程的校本教研,构建、发展核心问题的研究文化,积极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核心问题课堂教学模式,逐步形成学生主动参与、探索发现、合作交流的符合学校“两个负责”核心文化的学习方式,努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和教学质量,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有关学校艺术、体育、卫生工作的工作条例,坚持身心合一的艺术体育,按规定上好音乐、美术课,开展丰富多彩的艺术活动,每年举行校园文化节,提升学生艺术技能和素养。按规范上好体育课,每天做好课间操、眼保健操,积极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保证每天锻炼一小时。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培养学生良好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增强学生体质。


学校建立医务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对学生体检,采取措施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学校是无烟校园。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心理中心,配备专职心理教师,对学生施行阳光幸福的心理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国际部,开展开放多元的国际理解教育,开设国际课程,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五章 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五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在教研和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使用学校设施、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履行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职责,经常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六)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其他职工的权利及义务参照对教师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教职工工作:


(一)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二)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三)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办公条件;


(四)提供必需的图书、音像资料等教育教学用品;


(五)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六)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七)支持教职工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八)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六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九条 凡被我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初中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小学毕业生。高中通过学校自主考试面向全省和通过成都市中考招收初中毕业生。


第三十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


(二)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按教师的要求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


(三)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教育教学工作;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助学金;


(五)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思想道德品质;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综合素质评价手册。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综合素质评价手册。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依据相关管理制度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规定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团委会、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路途远、需要就餐的学生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膳宿条件。

 

第七章 学校财务与校产


第三十九条 学校是政府财政全额拨款单位,有关财务预结算、会计事务等事项,均按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第四十条 学校的房屋、土地资源、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或移作他用。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学校加强对体育馆、图书馆、实验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四十八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靠区人民政府、社区、公安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聘请法制干部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九章 学校的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应按照依法治校、规范管理、提高质量,持续发展的总要求,制订学校发展近、中、长期发展规划。


第五十二条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规章制度包括规范性制度、程序性制度、评价性制度和奖惩性制度。


第五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招生、收费、人事任免、教师聘任、财务收支等重要事项要向教师、学生或社会公开,实施阳光教育。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校务会制度,每周校长主持召开校长会,研究决定学校重点事项。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行政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制度,每周定时举行行政会,由学校办公室、德育处、教导处、教科室、名师工作室、艺体卫处、总务处、国际部、信息中心、心理中心、各年级等中层后备干部、年级主任及管理员、教师代表、民主党派代表 中层及以上干部等参加的会议,研究决定、统筹协调学校各方面工作。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年级组长(主任)、年级管理员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年级管理和活动。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校本教研,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省、市、区、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十章 学校办学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 学校的党总支对学校办学实行组织监督。


第六十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办学实行民主监督,对学校主要领导成员的学习、廉政、实绩等状况实行一年一次的民主评议和考核。


第六十一条 学校接受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学校办学的政府监督。


第六十二条 学校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六十三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和社区代表对办学实行社会监督。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修改提议获得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有效多数票方得以修改,修改后的章程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校长办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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