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实验中学学校章程

时间:2019-03-29 16:36 浏览次数:2107

成都市实验中学2019年学校章程


序言


成都市实验中学是一所创办于2001年的公办性质的完全中学,直属于成华区教育局管理。学校原址二仙桥北二路3号,根据区域教育布局和自身发展需要,学校于2012年8月迁往成华区青龙路781号,学校占地面积81亩、可容纳60个教学班、近3000个学位,布局合理、功能完善。是“全国百家特色学校”、“四川省实验教学示范学校”、“四川省阳光体育示范学校”、“成都市示范性普通高中”、“成都市校风示范学校”、 “成都市体育传统学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成都市实验中学,英文名称为Chengdu Experimental Middle School,地址为成都市成华区青龙路781号。

第三条学校是由成华区教育局举办的普通全日制完全中学。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办学思想。学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国家教育部颁布的统一课程,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与考核,服从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检查、审计。办学理念:尊重规律,以人为本,面向未来。办学目标:高质量,有特色,可示范,国际化。


校训:重德,励志,敬业,乐群。
育人理念:做人优先,树德为本。个个可以精彩,人人都能成才。
育人目标:行为规范,思维活跃,志存高远,勇于创新。


第五条  学校标识校徽:  校徽由抽象的C、D、S、Y四个英文字母构成,是“成都实验”汉语拼音第一个字母的组合。似破壳而出的种子,幼芽在阳光沐浴下茁壮成长。中间两片禾苗寓意师生共荣共进、和谐发展。
 
第二章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校的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办学;(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依规招收学生,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四)依法聘任教职员工,对教职员工进行工作安排、考核、奖惩;(五)妥善管理学校设施设备,合理使用学校经费;(六)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校的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依法维护学生和教职工合法权益;(四)充分发挥学校教育主导作用,促进学校、家庭、社会教育协调一致;(五)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学业成绩及其他情况提供便利;   (六)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社会及教育主管部门监督;   (七)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第八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增强办学影响力。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九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参与学校管理。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条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责:(一)组织起草或修改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二)组织制定学校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部门及机构人员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课程建设与实施、教职工队伍建设、学校安全工作;(七)审批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的购置;.(八)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


第十一条  学校依靠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的作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共青团和少先队组织开展适合青年教师及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学校支持并主动接受工会对学校重大决策和各项工作的监督,实施民主管理。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校定期召开教代会,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岗位设置、绩效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等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校长领导下的“行政办公室”“德育管理处”“教学管理处”“事务处”“教育技术中心”“教师发展中心”职能机构,承担相应管理职能。根据工作需要,分别在各处设立行政岗位,行政岗位实行责任制。主任、副主任人选由校长办公会考察提名,校长任命。职能机构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述职,接受评价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务委员会制度。学校建立由校长、工会主席、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参与制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必要时请家长代表、学生代表或社区代表参加。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家长委员会,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有计划地对家庭教育进行指导。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问题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酝酿提议、充分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有关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策并组织实施。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长办公会议制度,明确校长办公会议议题、议程。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副校长、工会主席参加,对学校教育教学、人事分配、资源安排等重要事项进行研究、审议或作出相关决策。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行政会议制度,行政会议由校长主持,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参加,根据学校工作计划、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布置学校行政日常工作;定期听取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汇报工作,接受校长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组织,各组织在分管行政与骨干教师引领下协同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自评机制,依据章程每三年制订新一轮学校自主发展规划,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二条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届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实施竞聘上岗。学校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岗位竞聘、奖励与处分的依据。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学校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的权利主要包括:(一)使用学校公共资源,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实验,从事教育教学科研;(二)参加进修、培训、学术交流,依照相关规定享有相应差旅补助;(三)获得师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的公平、公正评价,享有获得表彰、奖励或荣誉称号的权利;(四)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务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对不公正待遇有申诉权;


(五)依法依规申请岗位竞聘、职务晋升或骨干教师认定的权利,对学校拟定职务、工资晋升、骨干教师、名优教师认定、教师奖励、处分等有疑问的,可依法向学校相关申诉处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并应在《教师法》规定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得到处理;(六)依法享有在聘用合同期间的劳动、医疗、失业、养老、住房公积金等保险、福利,教师聘用合同期满前半年或至少三个月前得到是否被续聘的通知;(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为人师表;(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积极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和学校临时交办的工作;(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尊重学生人权,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积极履行岗位责任,服从岗位调整,维护学校荣誉及合法权益;(五)研究课程标准,提高专业能力;(六)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学习、交流活动,提高自身素质;(七)教师辞聘要提前三个月告知学校,并按有关规定提请书面材料,离校时办好移交手续;(八)履行法律、法规及聘用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九条  学校做好教职工专业发展规划与培训,提高教职工专业发展水平:(一)学校建立教师专业发展制度,鼓励和指导教师根据学校教师专业发展规划,制定个人专业发展规划;(二)引进现代化教学设施设备和教育教学资源,建立信息平台,为教职工专业发展创造条件;(三)鼓励教职工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参加校内外进修培训,支持教职工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学术交流;


第三十条  学校按照“平等、自愿”原则,以聘用合同的形式确定劳动关系,保护教职员工合法权利:(一)学校执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和专业技术聘任制度,定期公开学校岗位或职务设置,为教职员工创造公平、公开和公正的竞聘环境;(二)根据成都市岗位设置相关政策和成华区相关行政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以及岗位任职条件等聘用人员,学校对受聘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实施绩效管理;(三)学校依法聘用的代课教师、其他职工,按聘用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法依规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依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制定《成都市实验中学绩效工资发放办法》、《成都市实验中学教师教学工作与质量评估办法》等细则对教职工实施考核。考核坚持师德优先,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学校成立教师绩效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完善绩效考核方案,指导绩效考核工作,调解绩效考核纠纷。学校成立绩效考核工作小组,负责评估考核,意见反馈,协助调解。


第三十三条  学校成立岗位竞聘、职称初评、评优评先领导小组,依法依规公开职称评定、评优评先有关条件及事项,组织实施对职称初评、名优骨干推荐等相关考核和评议,考核结果及过程应接受监督,确保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学校在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的基础上,积极改善教职工工作条件,提高教职工职业幸福感。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五条  凡被学校依政策法规招录,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成都市实验中学学籍的受教育者,即为本校成都市实验中学市实验中学市实验中学市实验中学市实验中学市实验中学市实验中学市实验中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的权利:(一)参加课程计划中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设施、图书资料;(二)民主参与选举学生干部,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三)对关系学生切身利益的决定,享有知情权和询问权;(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师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时,可向学校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五)学生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学生的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养成良好品行;(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孝敬父母,保持身心健康;(三)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勤于思考,善于合作,积极探究,勇于创新;(四)养成良好的健体、卫生和劳动习惯;(五)维护学校声誉,参与学校、社区和社会的公益活动;(六)学生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学校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制度,健全学籍档案,严格执行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依法依规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条  学校对德、智、体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每学期评选优秀学生与干部。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学校予以相关处分和批评教育。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四十三条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根据相关政策给予资助。
 
第六章     学校德育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立健全 “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德育管理体系,坚持德育领先,优化德育过程,开展序列化德育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校成立德育管理处,建立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以党总支部、校长、德育处、团委、年级组及班主任代表组成的德育工作领导小组,坚持“学科渗透、专业引领、持续发展”的全员德育原则,建立健全学校德育课程结构,不断提升教师育人能力。


第四十六条  学校重视升旗仪式、入党入团仪式、成人礼、节日庆典、校园社团、综合实践等育品课程的开设,积极开展班队活动、学生社团、校外实践等活动,不断丰富学校德育内容,确保德育活动质量。
第四十七条  学校注重党、共青团、学生会、少先队等组织建设,发挥学生自主管理的作用,广泛开展富有特色的团队活动,发挥团队活动的思想教育、素质教育作用。


第四十八条  贯彻落实《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做人教育为核心,建立健全学生日常行为教育和考核机制,促进学生良好素质的形成。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工作制度,提高班主任工作质量:(一)班主任是班级管理的主要实施者,班主任要加强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全面履行班主任工作职责;(二)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培养班主任责任心、进取心和事业心;


第五十条  重视学生的体质培养,坚持“阳光体育运动”落实“每天锻炼一小时”,增强学生体质。加强青春期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设立心理咨询室,配备心理辅导教师,积极开展心理咨询活动,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及保健工作制度,关心、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密切沟通,建立学校、家庭与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形成教育合力。


第五十二条  学校按照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经家长推荐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会的联系会议制度,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学校建立家长委员会助教机制,保障家长委员会在学校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协助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与辖区派出所、社区或街道办联席会议,定期召开会议,汇报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及周边教育环境情况,听取社区或街道办对学校发展的意见或建议。


第五十四条  学校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治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校外学生辅导员等。    
第五十五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配合定期向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七章  学校教学管理


第五十六条严格执行省、部颁教学计划的有关文件规定,充分发挥各级组织的作用,调动师生员工的积极性,有计划、有步骤、科学地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加强实践教学,提高教学质量。


第五十七条学校根据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遵循课程改革的原则,全面安排基础性课程、拓展型课程和研究性课程。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三级管理的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学校课程,并逐步形成学校独立的课程体系。


第五十八条  学校成立教务处、信息技术中心、教师发展中心,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管理机制,规范学籍管理、教学常规、教师研培、教学质量监控及评估制度。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管理制度,教师应积极参加教研组、备课组的教育教学活动。教研组、备课组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备课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第六十条  学校做好教育教学科研工作,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第六十一条  以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为核心,制订促进教师发展的评价具体方案,改变以学生学习成绩作为评定教师的唯一标准的做法,改革评价办法,形成以教师自评为主,学生、家长和学校管理者共同参与的评价机制,引导教师对自己、同事的教学行为进行分析、反思与评价,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


第六十二条  探索科学的评价办法,发挥评价的教育功能,建立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的考试评价制度、评价体系,帮助学生树立自信心,促进学生积极主动地发展,重视引导学生学会学习。改革考试内容和方法,采用形式多样的考试方式,使学生在考试中有展示特长和潜能的机会。
 
第八章  协调与服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成立行政办公室、事务处,全面承担统筹协调、处理学校日常行政事务、上传下达、对外接待、安全管理、后勤保障、法律援助等工作,为学校行政管理、教育教学及监督评价提供服务。
第六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坚决杜绝乱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五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成立学校大宗物品采购小组和学校工程审计小组。勤俭办学,严肃财纪,建立账目,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做好授权范围内经费预算、执行和决算。学校大额经费预算、开支实行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议、申报、决策制度,经费预算、开支实行民主管理。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监督部门和上级教育部门的审计监督,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第六十八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条  学校成立膳食委员会,依法采购食堂所需原料、辅料,每周提前公布每一天食谱,确保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膳食营养与安全。

第七十一条  学校加强安全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洪、防电、防毒、防病和防暴力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安全隐患。


第七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声。学校依靠街道办、社区民警、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周边的综合治理工作。

第七十三条  学校加强校舍、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护设施设备,延长使用寿命,提高使用效率。  

 
第九章  监督与评价


第七十四条  学校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核心作用,依靠基层党组织支持和帮助校长充分行使职权,保证校长决策的方向性和科学性。
第七十五条  学校逐步建立自我监督评价制度,各职能部门和群团组织要密切配合监评处定期测评,保证监督评价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第七十六条  校长有义务每年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述职,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和评议。
第七十七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信息公开制度,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七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督导制度,创造条件定期聘请或接受第三方组织对学校章程执行和办学质量进行督导和评估。
第七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第八十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一条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职工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述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和处理规则。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呈报成都市成华区教育局同意备案之后起生效。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务委员会或 1/3 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长办公会通过,报成都市成华区教育局同意备案后生效。
第八十四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原有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加以修订和完善。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教育主管部门政策文件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规章及教育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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