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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实验外国语学校章程

时间:2019-03-01 17:24 浏览次数:2180

四川师范大学实验外国语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保证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四川师范大学实验外国语学校。

第三条  学校地址:成都市锦西小区锦西路66号。

第四条  学校性质:从事教育事业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第五条  学校举办方:中房集团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市属国有企业,位于成都市人民中路一段35号);成都市青羊区教育科学研究院(成都市青羊区教育局事业单位,位于成都市瑞联路151号)。

第六条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学校确立“立身立德、学汇中西、张显个性、锐意创新”的办学理念,让每位学生受到理想优质的教育。

第七条  学校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到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二章  办学范围

 

第八条  学校业务范围:(一)办学层次:集小学、初中及高中为一体的学历教育;(二)学制:小学六年、初中三年、高中三年;(三)办学形式:全日制;(四)办学规模:小学36—42个教学班,初中27—33个教学班,高中18—21个教学班。学校占地面积42368平方米,建筑面积38082平方米,分别建有教学用房、学生宿舍、食堂、综合楼。


(五)招生区域:本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招生对象:小学为年满六岁的适龄儿童;初中为优秀的应届小学毕业生;高中为优秀的应届中学毕业生。(六)学校按照义务教育计划及新课程标准开齐开足所有课程,并在执行国家计划的基础上,根据本校的特色增加英语、计算机等课时。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实行学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管委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学校应具有自主管理权,自行决策自身的管理事务。

 

第十条  管委会成员为五人,由举办方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组成。举办方代表由举办方任命,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生选举产生。

管委会成员因辞职、工作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届满前不能履职时,由举办方另行任命或选举。

管委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管委会设召集人1名,由举办方任命。召集人负责召开及主持会议。

第十二条  管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管委会成员提议,可以召开管委会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管委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管委会成员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四条 召开管委会会议,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两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以传真、电邮、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管委会成员。管委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召集人也可以决定采用传真、电邮、电话等通讯方式或书面会签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召开管委会,应有管委会全体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管委会决议必须经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三分之二同意时方可有效。管委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管委会成员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委会成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在会议过程中因特殊原因必须离开的,应委托其他管委会成员代为完成剩余议程。未委托的,视为缺席剩余议程。如果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管委会成员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十六条  管委会成员若与管委会审议议案有利益上的关联关系,则关联管委会成员予以回避不参与表决,亦不计入参会及表决人数。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管委会成员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管委会成员对管委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由于管委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致使学校蒙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管委会成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投反对票的管委会成员,可以免除个人责任。

 

第十八条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施素质教育,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十九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建设中国共产党四川师范大学实验外国语学校总支部委员会,并按期进行换届。建立健全党组织与管委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管委会在作出决定之前要征得党组织同意。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事项,由党组织研究决定。推行党组织班子与管理层之间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根据实际情况推进学校党组织书记和符合条件的专职副书记通过法定程序进入管委会。

 

第二十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校长担任。校长由成都市青羊区教育科学研究院提出人选名单或解聘建议,由管委会通过后报举办方一致审批后,决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学校管委会的决定;(二)编制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并执行经管委会批准的学校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三)报经管委会同意后聘任和解聘学校副校长;(四)编制学校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报管委会同意后实施;依照法律规定聘任和解聘学校中层及以下教职员工,按规定实施奖惩;


(五)编制并执行经管委会批准的财务预算;(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七)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八)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九)管委会的其他授权。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全面和谐发展,且学有所长,以“立身立德”教会学生学会做人,学会办事,学会生活。通过各种教育活动,不断加强学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使学生在道德情操,品行意志,体魄心理,兴趣特长等方面都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

 

第二十三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大力开展教学研究,积极改进教学方法,探索考试改革办法,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一)鼓励和支持教师加强教育理论、教学业务和现代教育技术的学习,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二)加强教改研究工作,积极引进教改成果,大力推广本校教改经验。加强学生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注意发现和培养学生特长,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二十四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在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前提下,学校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

第二十五条  加强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课外辅导和考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成都市青羊区教育局。学校接受审批机关关于教育教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指导和教学督导、办学水平评估和年检评估。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对受教育者,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规定颁发学历证书。

 

第五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学校由中房集团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成都市青羊区教育科学研究院共同投资举办。

第二十九条  学校须严格按照资产管理制度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

第三十条  学校对举办方投入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三十一条  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二条  学校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三条  学校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第三十四条  学校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举办方、审计部门审计。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和物价部门核准的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其它必要费用,并使用规定票据。学校管委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拟定变更的管委会成员或法定代表人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学校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三十八条  学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规章制度

 

第三十九条 学校基本制度有:(一)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险保障规定);(二)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含招生规定);(三)学校行政管理制度(含招标采购、“三重一大”制度);(四)教师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规定);(五)学生管理制度(含毕、结业,学籍制度);(六)财务管理制度(含收退费制度);(七)其他规章制度。学校的管理制度授权学校行政会议依法制定并公布,涉及到教职员工利益的管理制度依法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审定。

 

第七章  终止

 

第四十条  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一)连续两年未招生;(二)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三)根据章程规定停止办学;(四)其他事由。


第四十一条  学校终止前,须按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按照下列顺序清偿财产:(一)清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清偿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三)偿还其他债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与终止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管委会修改后,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报登记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停办的,由学校管委会决议通过并报举办方批准后,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管委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举办方双方签章,并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学校登记主管部门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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