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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十一中章程

时间:2019-03-01 15:08 浏览次数:2370

成都十一中章程



序言

 

成都十一中,原名“私立成都华英女子中学”,是成都市最早创建的女校,现为四川省内唯一政府公办女子特色学校。成都十一中1895年(清朝光绪21年)由加拿大基督教会英美会之女布道会创办。1931年向政府立案,实行董事会管理。1952年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接办,改名为“四川省成都市第十一中学”。1968年开始招收男生,实行男女合校。1997年恢复招收女生班。2000年由成都市教委正式挂牌为“成都市女子实验中学”。成都十一中现为中国陶行知研究会女学生教育专委会常务理事学校,成都市“特色高中”项目学校,每年根据相关政策招收初中、高中女生班,各年级设立1—2个女生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成都十一中内部治理体系,推进成都十一中依法治校,构建成都十一中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成都十一中全称为四川省成都市第十一中学(四川省成都市女子实验中学)。简称为成都十一中,英文表述为Chengdu No.11 Middle School,住所地址为成都市青羊区育婴堂街33号。

 

第三条 成都十一中由成都市青羊区教育局举办,经成都市青羊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机关批准,属公益教育类事业单位。成都十一中是一所实施初中、高中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核定办学规模为32个教学班,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办学特色为女生教育、艺体教育。


办学理念:因材施教,多元发展。


校 训:崇真向善 克己为群。


校 歌:《华英女中》。


校 庆 日:11月11 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五条 成都十一中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成都十一中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校长、副校长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区教育局任免。

 

第六条 校长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完成国家要求的学校任务,遵循教育规律,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二)坚持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加强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促进学生学业成长和身心健康发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教师队伍的专业发展标准,加强师德建设,完善教师业务培训、年度考核和岗位管理,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四)坚持依法治校民主管理,落实校务公开,发挥好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保障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决策、民主监督的合法权利。

 

(五)坚持学校特色发展战略,加强学校特色课程建设,完善落实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维护校内教育教学工作秩序,不断改善校园校舍、教学设备设施等办学条件。(六)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督导,以及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成都十一中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日常事务由学校行政办公会讨论,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决策作用。成都十一中“三重一大”的重大事项,由专项工作组按照政策民主讨论决策。


第八条 成都十一中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均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成都十一中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充分发挥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条 成都十一中设立办公室、教务处、德育处、总务处、教科室等职能部门,校长依据民主管理程序聘任各处室主任、副主任,中层干部职数控制在相关文件要求范围内,其主要职责见学校岗位管理制度。学校行政实行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各处室主任均对校长和分管副校长负责;各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对处室主任负责;各班主任、科任教师分别对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备课组长负责。

 

第十一条 成都十一中建立健全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学校内部管理制度立、改、废的程序为:日常行政管理制度,由相关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交由行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执行。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如岗位管理、年度考核、绩效工资、福利待遇等,经教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执行。学校教师及教学辅助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十二条 成都十一中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


(一)学校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组织。


(二)实行班级授课制。

(三)学校按规定开设国家课程与地方课程,依据学校发展特色开发校本课程,传承学校历史构建女生教育特色校本课程体系。


(四)成都十一中教育教学活动坚持教育质量为核心的原则,以学科教学和综合实践为载体,着力培养学生的核心素养。学校加强教师教育理论、教学业务、信息技能等专业培训,定期组织教师进行献课、赛课等专业交流活动,促进教师提升学历水平,全面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教研组加强教改科研工作。定期开展教研活动,积极参加全国、省、市、区教育科研课题研究,形成教改成果,推广教改经验。学校对教育教学研究中做出成绩的人员进行奖励。

 

(五)成都十一中教育教学活动坚持德育为首的原则,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基本要求,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成都十一中构建德育管理机制。加强德育管理和服务团队建设,充分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加强教师队伍师德建设,落实全员育人观念,在各学科课程中全面发挥学科渗透、学科育人功能。加强班主任队伍专业化建设,定期开展班主任素质竞赛,建立和完善班主任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班级、年级、学校三级家长委员会组织,办好家长学校,配备法制副校长,积极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

 

加强班级建设,优化德育活动,完善学校德育评价体系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机制。定期表彰优秀班主任、文明班集体、校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丰富和深化学校德育管理内涵。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依规实行校务公开。


(一)主动公开的事项。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办学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队伍建设、德育工作、学校各类规章制度。财务预决算、学校办公经费使用情况。“三重一大”工作。即: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的情况。教职工岗位管理、年度考核、职称评定、评先选优、福利待遇,以及绩效工资的发放情况。学生的学杂费及其他收费项目、标准,学生资助工作。


(二)依法申请公开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学生

 

第十六条 凡被成都十一中录取或转入成都十一中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成都十一中学籍,为成都十一中学生。

 

第十七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根据《成都十一中学生奖惩条例》获得学校奖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以及在学校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可以按有关规定向学校或上级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成都十一中教职工

 

第十九条 成都十一中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条 成都十一中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成都市青羊区教育局、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实施竞聘上岗。学校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岗位竞聘、奖励与处分的依据。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学校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制度。

 

第二十二条 成都十一中教职工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成都十一中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利,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给以奖励或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奖励表彰。


(二)成都十一中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支持鼓励教师从事教育科学研究、参加专业团体、进行学术交流。

 

(三)成都十一中实行岗位管理。根据岗位缺编需要,聘请临时工作人员,按照成都市青羊区教育局规定执行工资,持证上岗。


(四)对取得成绩和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学校根据《成都十一中教职工奖惩条例》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的教职工,学校根据《成都十一中教职工奖惩条例》予以处罚。教职工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成都十一中教职工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自觉落实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遵循教育规律,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四)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成都十一中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成都市、青羊区的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学校根据学生发展需要,聘请兼职校外辅导员。学校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组织学生到建立科普、法治、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开展校外综合实践教育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产生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取得家长委员会的支持和帮助,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教育国际化发展的需要,缔结友好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扩大对外交流;开展第二外语课堂,拓展教育视野,促进学生多元发展,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 成都十一中办学经费由青羊区财政拨款。


第三十一条 成都十一中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成都十一中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9号),按照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及相关规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基建项目、设施设备采购的决策程序为教育局统一的“三重一大”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三条 成都十一中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完成成都十一中校内审定程序后经成都市青羊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 因政策和校情变化,校长或20人以上的教师代表有权提出修订章程,经行政会讨论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讨论通过,报成都市青羊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行政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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