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带中学学校章程

时间:2018-11-13 11:01 浏览次数:2159

洛带中学学校章程

 

序  言

 

洛带中学始建于1956年,1978年成为成都市教育局确定的首批市级重点中学,2003年成为“成都市实验教学示范校”,2004年成为“成都市示范性普通高中”,2010年学校更名为“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第四中学校”,2016年学校更名为“四川省洛带中学校”,2016年成都市教育局发布了《成都市普通高中优质特色发展行动计划》,实施普职融合试点工程,批准洛带中学为“成都市普职融合试点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教育改革与建设需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本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四川省洛带中学;英文表述为LuodaiMiddle School of Chengdu ,Sichuan(简称为“洛带中学”,英文简写为“LuodaiMiddle School”);学校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洛带镇八角井街185号;邮政编码:610108;官方网址为:http://www.luodaimiddleschool.org.cn/。

 

第三条  学校性质:成都市龙泉驿区教育局直属的公办高级中学,经登记批准,是由成都市龙泉驿区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高中三年制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四条  本校面向全省招生,招生对象为符合招生政策的初中毕业生,办学规模为30个教学班,总体不超过1500人。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核心价值观是“以人为本、因材施教,设置多模式、多层次、多元化、可选择性的课程体系和培养模式,满足不同学生多元化、多层次学习和发展需求,让每个学生都能扬长避短,自主学习,实现最大可能的发展和最大限度的成人成才”。办学思想:“没有远见办学注定平庸,没有行动发展必成空想”,办学特色是“自主选择、分类培养、多方参与、联合”。办学理念:“差异教育、多元发展、人人成才、幸福人生”,

 

第六条  学校精神为:艰苦奋斗,自强不息。

 

学校校风为:和谐、求真、尚行。

 

学校教风为:爱生、乐教、精业。

 

学校学风为:乐学、善悟、践行。

 

第七条  办学目标:建成成都市示范性“综合高中”和四川省二级示范校。

 

学校创办综合高中进行普职融通改革试点,打破普、职教育壁垒,搭建人才培养立交桥;建设普职融通课程体系;构建“自主选择、分类培养、多方参与、联合实施”的人才培养新模式;尽可能增加学生的选择性,建立多元成才路径,以满足学生多元化发展需求。学校创新建构“一校三部的基本结构”(普高部、综合部、国际部)。综合高中融合升学预备教育和职业技能教育,融通学术性课程与技术技能课程,建立多元开放课程体系和灵活务实的管理机制,培养既有扎实文化基础知识,又达到一定专业技能标准的综合性人才,满足学生升学或就需求,整合资源、联合培养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是普通高中可持续发展极有价值的探索方向。学校坚持“创建综合示范,传承延续品牌,目标指引行动,质量决定生存,管理保障效率,文化引领发展,创新彰显活力”的工作思路,聚力构建“普职融通”综合高中发展模式,积极转变办学模式和人才培养模式,持续推动学校内涵创新发展。

 

学校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可选择的课程体系:主要包括国家课程和系列选修课程(职业生涯规划校本课程;核心竞争力素养提升校本课程;高等院校应用型选修课程;大学先修课程;STEAM课程;全球英联邦认证的 “O-A水准”英语选修课程;“中国—洛带 海外研学基地”课程体系 )。完成学生培养目标、队伍建设目标、办学目标指标体系建设;建成综合高中普职融通课程体系;完善一校三部功能定位、工作职责、运行机制;拓展多元出口路径;形成学生跟踪、教育教学质量、机构管理效能、教师发展等评价体系;建成与综合高中相匹配的师资队伍;形成“整合资源、开放培养;各司其职、联合培养;自主选择、分类培养;多方参与、合作办学”的新型人才培养模式和办学模式。

 

构建与完善综合高中三大指标体系:学生培养目标指标体系;教师队伍建设指标体系;办学目标指标体系。

 

第八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订制三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为学校法人代表,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1、按照校长负责制有关规定,行使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决策和指挥权。

 

2、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制度、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3、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精简高效原则,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中层干部的聘任在民主推荐基础上征询党组织意见后由校长提名,或采取干部竞聘上岗的方式。经过学校党组织考察,校务会议讨论决定,由校长任命(聘任)。

 

4、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学校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实行教师聘用合同制,与教师订立聘用合同。

 

5、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订学校的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设置开发校本课程,确定教学进度,选用教材,组织教学活动,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

 

6、按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上级的拨款、学费返还留成和社会赞助等各种收入以及校舍设施、仪器设备等,合理安排使用。

 

7、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严重违纪或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解聘或辞退。

 

8、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9、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一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

 

学校基层党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学校共青团组织开展适合青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学校设置办公室、教导处、德育处、教科室、总务处、安全办、国际部、综合部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职能部门和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建立学术委员会(或专家委员会),在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议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校务会议成员为正副校长、党总支正副书记和工会主席等,会议由校长主持。重大问题决策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校长决策。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学校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合同》,聘请律师作为学校法律顾问。为学校的行政行为、合同行为、重大决策等非诉讼性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就涉及学校的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经学校指派,以学校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代理诉讼,反映实情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学校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 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险。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要及时行动开展救助,应细化发生意外事故的处理流程,明确校方、教师和学生各自担负责任的界限。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由“分管校长、教导处、年级主任、年级教学委员、教研组长、备课组长”组成的教学管理网络和由“分管校长、德育处、年级主任、年级德育委员、班主任”组成的德育管理网络。

 

教导处是主要负责教学工作职能部门;德育处是主要负责德育工作职能部门。

 

年级主任在教导处的领导下负责年级的教学教研和德育工作。

 

年级教学委员在教导处的领导下负责年级的教学教研工作,协助教导处统筹教师分工、负责教学教研管理等。年级德育委员在德育处的领导下负责年级的教育工作,统筹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备课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学任务。

 

班主任负责协调各科任老师,联系家长,落实各项教育计划。同时,借助校学生会、各年级自主管理委员会等平台,引导学生自主活动、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班主任负责完善班级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营造班级育人环境,推进班级文化建设。

 

第条  学校加强特色班集体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学生自主管理的作用。

 

学校体现通过团委、学生会、选修课、社团等挖掘学生特长、锻炼学生才能、培养公民意识、提升学生素质等宗旨。

 

第二十三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编制符合自己学校特点的课程方案,开设核心素养课程、高校应用型选修课程、大学先修课程、国际课程、STEAM课程、普职融通课程和海外研学课程等七大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注重教育教学效果,形成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各种实践活动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二十四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和分层走班教学。

 

学校严格执行四川省颁教学计划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

 

学校建立学业水平监测体系,发挥评价的教育功能,建立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的考试评价制度、评价体系。

 

学校切实加强对学生用书的严格管理,严禁统一征订省颁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学生用书。根据学生实际,选编适量的课外作业,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学校重视个体差异,体现因材施教原则,鼓励和指导学生参加经过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举办的科技创新和竞赛活动,以培养和发展学生个性特长。

 

学校建立民主、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教师尊重学生的人格,尊重学生的意见,鼓励学生创新,引导学生关注生活,关注社会。

 

第二十五条  学校构建全员参与涵盖全学科的多层级研究网络,形成氛围浓郁,过程落实,成果共享研究常态。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著书立说,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加强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提高师生的信息化素养,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管理、学科教学的深度融合,逐步实现学校教育的现代化。

 

第二十六条  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学校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积极引导学生理解并正确地行使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尊重他人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咨询)室(站),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兼)职教师开展工作,深入开展心理健康课题研究,拓展学校特色项目。

 

学校定期开展各类艺术活动,提升学生的艺术综合素养。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两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学校建立卫生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室内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学生宿舍实施禁烟。

 

第五章  学 生

 

第二十八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二十九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尊重法律、法规,遵守《中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2、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5、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一条  学校按照《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二条  学校基本建立体现素质教育要求、以学生发展为核心、科学多元的中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制度。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教育质量综合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 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三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6、参加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7、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道德修养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四十一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四十三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区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级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七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735万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等。

 

第四十八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图书馆、实验室、计算机房、校园电视台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鼓励学校创新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教育的新模式、新方法。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五十四条  学校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出班级、年级、校级三级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应当制定自己的章程,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为家长委员会的召开提供一定的条件。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五十六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依靠街道办事处、社区、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五十八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东南亚(新、马、泰)地区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合作交流要遵守相应的法规,按相关规定聘请外籍教师和(新、马、泰)地区教师,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并经龙泉驿区教育局备案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务委员会或 1/3 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会议通过,报龙泉驿区教育局备案后生效。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四川省洛带中学校

 

                                                    二O一七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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