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石室联合中学蜀华分校章程

时间:2019-03-01 17:13 浏览次数:2279

成都市石室联合中学蜀华分校章程

 

序言


学校发展沿革:石室联中蜀华分校是一所拥有百年办学历史的市级示范性学校,前身为私立蜀华中学,由 1912 年创办的私立储才中学暨 1922 年创办的私立锦江公学合并而成。2009年6月,在青羊区推进名校集团发展战略的背景下,学校加入石室联中集团,更名为石室联中蜀华分校。


学校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指导思想下办学,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确立了“储才育人”的办学理念,将“一切为了学生的发展,一切为了教师的发展”作为办学目标,在新课程理念的引领下,搭建以必修课程、选修课程、行走课程为载体的“典·时课程”体系,实现学生差异教育,以精品小班化教学为途径,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形成了蜀华办学特色。学校以“好学、力行、知耻”为校训,“严谨、朴实、和谐”为校风,“厚德、博学、善导”为教风,“乐学、明理、笃志”为学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成都市石室联合中学蜀华分校(简称为石室蜀华),英文表述为 Shuhua Branch of ChengduShishi Union Middle School,住所地址为成都市蜀华街 43号。

第三条 本校由成都市青羊区教育局举办,经成都市青羊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批准,属公益教育类事业单位。本校是一所实施九年一贯全日制教育机构,目前办学规模为 22个教学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学校校长、副校长的聘用(任命)由青羊区教育局按规定程序聘任。


第六条 校长行使下列主要职权:(一)重大事务决策权。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决定权。(二)人事任免决定权。校长有权按规定程序任免中层干部,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聘用。(三)财务审批权。学校财务在校长的领导下实行一支笔审批制。重大基建维修、添置项目经行政研究、教代会通过并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四)教育教学工作的指挥权。积极实施“两全”和三个“面向”的办学方针,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


第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招生(入学)方案等重大问题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学校党、政、工、团各部门和全体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过程。决策程序为:(一)事项提出;(二)学校行政会对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充分讨论;(三)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四)校长办公会议决策通过;(五)组织实施。


第八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均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教代会定期换届,每届任期 3-5 年。


根据各类岗别、年龄、性别等比例为依据,以教研组和处室为单位,按条件酝酿提名;报学校同意后再提交大会主席团审议,审议通过后正式提交教职工大会选举;大会主席团由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提名,由教代会代表民主选举产生,主席团任期 3-5 年,共 7 名成员组成(教师占 57.1%,干部占 28.5%,行政人员14.2%)。原则上,教代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第九条 工会是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依据《工会法》具体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工会委员由教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5年。


第十条 坚持教代会制度,全面落实教代会的各项职权:(一)审议学校工作报告、改革发展方案、办学规模建制、财政预算决算等,并做出相应决议;(二)通过教职工管理考核制度、奖金分配方案、职称评聘方案、评优晋级方案及相关的重要规章等,并做出相应的决议;(三)对学校改进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等提出意见、建议或提案;(四)凡涉及广大教职工生活、福利、待遇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均须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一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充分发挥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二条 学校的决策机构是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其成员由校长、执行校长、党总支书记、副校长等组成。其职权是:(一)制定本校发展规划;(二)审定本校工作计划;(三)制定和修改本校章程;(四)审定学校的机构、设置和规章管理制度;(五)审议批准本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本校人事聘用和岗位设置方案;(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重大事项由校长办公会议决策。学校建立行政办公会议制度,由校长主持。学校日常工作由行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学校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执行校长、党总支书记、副校长和中层干部参加。执行民主集中制。学校设置行政办公室、教务处、德育处、总务处、教科室、信息中心等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分别为:


(一)行政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党政工作协调和学校党务,协助校长及人事分管校长进行行政事务和教职工日常管理工作,完善学校及教职工档案,处理人事工作,协调各部门做好接待工作。(二)教务处协助教学及科研分管校长做好教学、教务及教研工作,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正常有序运行,不断提高教育教学研究水平及研究能力,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水平不断发展。(三)教科室

协助教学及科研分管校长做好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工作,负责实施校本课程研发、课题研究和师资培训工作。


(四)德育处协助德育分管校长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班级管理、校园常规、资助管理、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工作。(五)总务处协助分管校长做好学校伙食团、设施设备管理、财务管理、学校安全、卫生等工作。为学校发展服好务,做好后勤保障,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为提高教学质量创造物质基础。


(六)信息中心作为学校信息化工作的管理与技术支持部门,为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承担教育技术装备管理及应用的技术支持工作;承担全校教职工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工作和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承担教育信息化平台构建、维护、应用及数据信息统计工作;负责校园计算机网络、校园监控、广播系统的建设规划、设计施工、运行管理、技术维护等工作;负责学校网站、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平台的构建和信息的制作、上传工作;负责学校对外宣传联络、新闻制作工作;负责网络舆情与网络信息安全工作;负责校园电视台节目的摄制、编辑、播放工作。


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的聘任机制为:1、民主推荐、公开竞聘、校长任命;2、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3、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学校内部管理制度立、改、废的程序为:(一) 由各部门定期对管理制度进行整理;(二) 清理出过时及不符合新形势的制度;(三) 各部门拿出新立或修改制度的初稿;(四) 行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五) 重大制度或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经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六)颁布实施。


第十四条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一)学校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组织。(二)实行班级(或走班等)授课制。(三)学校按规定开设国家课程与地方课程,自主开发校本课程,校本课程开发原则为以学校所处的地域文化和人文文化为开发原则。(四)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原则为坚持“储才育人”的办学理念,让全体学生平等地享有受教育权,让每一个学生都有成功感,让每个学生的个性得到张扬,让每个学生的特长得到充分发展,让课堂充满活力,让课堂成为师生的乐园。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依规实行校务公开。(一)主动公开的事项。1、学校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各项改革方案及实施情况。2、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各部门职责、办事规程、廉政规定。3、教职工聘任、考核、培训、晋级、奖惩、职称评定等有关政策规定、办法、程序、结果等。4、学校财务预算、决算及执行财政政策的情况。5、基建工程、维修项目的招标投标、竣工验收结果、工程预决算、大宗物资、大型设备的采购计划、招投标、预决算。


6、工资、绩效、福利及其他涉及教职工民主利益事项。

7、学生入学政策、计划,考试规程等。8、学籍管理、学生奖惩的有关规定,“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程序、结果;申办减免学费的有关规定;面向学生的各种收费项目、依据、标准。9、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及执行情况,党风廉政

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10、上级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1、提出申请;2、校长办公会议及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①公开范围②公开程度③是否涉及影响他人;3、向申请人公开。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教师可向工会提出申述,学生可向大队部、校团委提出申述,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述材料,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进行申述受理及复核。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学生


第十八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十九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一)接受平等教育。对学校或教师不公正待遇,有权提出申诉。(二)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三)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参与评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根据学校制定的相关奖励条例,予以表彰、奖励,对其中突出的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学校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各级各类竞赛、发展个性特长。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二)尊敬师长,规范行为,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三)勤奋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国家法规规章,对违反学校有关教育、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的学生,均根据学校制定的《石室联中蜀华分校学生违纪处理条例》予以处罚。学生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二十一条 规范并发挥学生群团组织的作用。根据学生教育和培养的需要,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组建学生群团组织,认真搞好自身建设,推进学生的自主管理,增强自律、自励意识和能力,在全面深化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二条 学生群团管理的常设机构为德育处。在德育处统一安排下,建立校、级、班三级组织,分别接受学校、年级和班主任的直接管理,让尽可能多的学生得到全方位的锻炼和提高。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会是全校学生的群体组织。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下设相关机构,每届任期一年;各年级应设立年级学生分会;班级设置班委会。明确职责、分工合作,高效推进学生自主管理工作。学校每年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对关系学生发展的重大事项听取学生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发挥共青团在青少年学生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学校共青团是青少年学生的先进组织,学校设立校团委(总支)管理机构,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教育、引导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依规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综合运用观察、交流、测验、实际操作、作品展示、自评与互评等多种方式,为学生建立综合、动态的成长记录手册,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历程。对学生的道德品行、健康体质状况、法律素养、人文艺术修养和学业情况等实施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我校学业的评价分为形成性、阶段性和终结性评价三大部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成都市青羊区教育局、学校相关规定,在岗位聘用小组的组织下,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制度。以区管校用、因事设岗、双向选择、竞聘上岗为原则,实行工作岗位的全员聘用制,充分激发教职工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学校依法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人事聘用合同。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职称评审由学校职称评审小组来实施。职称评审小组的成员、职责及评审规则与运行机制见《成都市石室联合中学蜀华分校职称评审细则》。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岗位竞聘、奖励与处分的依据。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学校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制度。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师的权利主要包括:(一)教职工享有宪法、教师法赋予的权利;进行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科研;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二)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三)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合理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务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有申诉权;


(四) 因工作需要可使用学校设施、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五)依法依规参加教学专业进修培训和其他经学校批准同意的其他进修培训;参加参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参加合法合规的专业性学术团体(协会、学会),参与参加合法合规的学术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师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一)履行宪法、教师法等法律规定的义务;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关心每一个受教育者;(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完成工作任务;履行教职工聘约;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交流、学习活动,提高自身素养;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完成学校安排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第三十四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成都市、青羊区的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

的工作条件。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治、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校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产生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介绍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和学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设想、措施,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取得家长委员会的支持和帮助,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学校要加强与石室联合中学、石室中学等集团内重点学校的校际合作和学术交流,进一步加大开放办学的步伐,实现教育教学资源优势互补、互通共享,促进学校品质提升和优质发展。学校要积极落实本校教师支教工作,积极接纳友校教师交流,推动优质资源共享,促进教育均衡发展。

 

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于青羊区财政拨款。

第四十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根据《石室联中蜀华分校关于加强学校基建项目的管理方法》,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 68 号)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9 号),按照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及相关规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基建项目、设施设备采购的决策程序为物资采购根据“申报审批”原则,由学校分管校长提出项目需求,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商议形成决议,项目的具体实施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进行。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完成学校校内审定程序后报成都市青羊区教育局同意备案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青羊区教育局政策文件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规章及青羊区教育局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订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行政办公会议通过,报成都市青羊区教育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由成都市石室联合中学蜀华分校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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